“一份招标文件2000块,投标活动还没开始,招标方光卖招标文件就卖了快150万。”在一政府采购业务交流群中,某项目的高价招标文件让人纷纷感叹“纸比金贵”。
关于招标文件,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出,未购买者不许投标,但实践中,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前首先要做的准备工作即是获取招标文件,某种程度上来讲,它已俨然成为政府采购的“敲门砖”。
那么,各地是如何让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这块“敲门砖”的?这块“敲门砖”该不该用以出售?如果可以出售,应怎样定价?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历史渊源
招标文件为何要出售?解答这一问题之前,不妨追溯一下招标文件的历史。
时至今日,已很少有人能说出我国第一份招标文件的名称,但熟悉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人都知道,我国早期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大多翻译自世行的招标文件模板,按照世行模板的要求,供应商需要为招标文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以弥补采购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采购活动时发生的成本。
“事实上,早期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附带一些设计图纸等资料,成本的确很高,所以卖得贵。”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告诉记者,“但后来图纸不需要了,出售招标文件却被当成了行业规则,这一规则也在随后实施的政府采购领域中得以延用。”
延用规则合不合理,似乎很少有人去考虑。不过记者了解到,过去招标文件收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开评标场地问题,大部分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去宾馆等地方租用场地,开展供应商答疑、专家评审等活动,这一部分费用高,采购方往往希望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收回成本。
然而,在图纸、场地等问题几乎不复存在后,采购方为何依然要出售招标文件?对此,彭时明猜测实践中可能存在三点原因:根本不清楚出售的目的、作为一项收益来源、淘汰不具诚意和实力的供应商。“其实在第三点上,出售招标文件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反而可能变成阻挡有实力供应商投标的围墙。”彭时明说。
价格现状
某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早期招标文件的售价动辄上千,数额高低大多与具体项目的标的有关。为规范收费行为,于2004年9月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同时,于2012年2月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收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数额标准尚未明确。而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当前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在200元-500元之间,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异,且同一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
例如在天津,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收费标准大多为200元/份,社会代理机构的标准则普遍在100元-500元之间;在广东,省级采购中心的收费标准普遍为150元/份,社会代理机构的标准则略高一筹。
同时记者还发现,在江苏、山东、四川等地,所有公众均可从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在了解完招标文件上的信息后,供应商如对由当地集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投标意向,不需要再购买招标文件;对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有意向,则一般需先花费150元-500元购买招标文件。
那么,以上价格由谁来定?定价标准如何?已废止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指出: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告诉记者,许多地方由物价部门给出指导价,“有物价部门定价的地方,招标文件的售价普遍为两三百元,没有物价部门定价的地方,一份招标文件卖到5000元甚至是8000元的现象时有发生。”
至于定价标准,记者从某社会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中看到,该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的售价分为四档:项目暂估金额≤10万元的,招标文件费为100元;10万元<金额≤50万元的,招标文件为300元;50万元<金额≤100万元的,招标文件费为500元;金额>100万元的,招标文件费为1000元。由此可见,1000元是该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售价的上限。
定价依据
招标文件该不该收费?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单纯收点印制成本是可以的。但也有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认为,招标文件的成本不应仅包括印刷成本,还应包括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调研等费用。
而在某资深业内人士看来,招标文件该不该收费,要考虑的问题是,编制并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是否属于代理服务的范畴,其发生成本是否已囊括在代理服务费之内。
“实际上,在委托代理协议没有明确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实践约定俗成的做法是把两者相剥离,即在向采购人(有的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同时,还靠卖招标文件创造点收入,两头通吃。”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说,“毕竟,制作和提供招标文件的过程会发生一定成本,代理机构自然不愿意自掏腰包,收点费用弥补成本似乎合情合理。”但该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关键问题在于收多少合适,印制成本还好,其余如场地、调研等方面的成本,显然应列入代理服务费范畴。
记者通过采访还了解到,实践中,招标方往往掌握着“定价权”,如果缺乏制度和标准约束,即使这种权利不是行政审批,也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准入门槛,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
因此,与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观点类似,彭时明的意见是:要么酌情收点儿基本成本,要么将其打包在代理服务费中。而沈德能则直截了当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就应该一刀切——免费。他给出的理由是,编制招标文件是代理机构必须做的工作之一,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完成后依法收取了代理费,而代理费就包含了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单独收取招标文件费属于重复收费。“当然,这是理论上的‘天理’。”沈德能笑言。
其实,在电子化采购加速发展的今天,获取招标文件已具备了零成本的条件,许多地区的集采机构也都取消了收费。“虽然社会代理机构的属性不同于集采机构,但也完全具备零成本提供的条件,即使技术手段不允许,也绝不应该把出售招标文件变成敛财工具。”上述业内人士评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