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对《政府采购法》进行细化。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引热议
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哪些区别?集采机构能否撤销?政府采购法定监管权如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2014年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报策划"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重大选题,探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集采机构发展,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2014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重申集采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62条,以《政府采购法》为原则,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详细规定了其适用情形、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确定等事宜,让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非招标采购全国各地操作模式不一、理解不统一、财政部门监管缺少依据的局面结束。
政府购买服务全面开花
从概念、范围和特点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2014年2月,财政部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发出通知;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发[2014]37号文),明确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37号文的指导下,中央单位、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公共服务项目增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面开花。
我国提交加入GPA第六份出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6份出价。此次出价首次列入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门槛价也降至参加方水平。同时,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覆盖范围,增加了5个省。还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
公车租赁服务开锣
2014年6-7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首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公车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12月31日,国采中心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的通知》。对公车租赁服务开展政府采购试点,是在公车改革和公务用车需求上做好衔接。公车租赁是政府采购新的课题,也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一种新的尝试,可以预见,公车租赁渐成趋势。
中央国家机关计算机禁装Win8
2014年5月16日,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进行信息类协议供货强制节能产品补充招标的通知》。通知要求,入围该项目的所有计算机类产品不允许安装Windows 8操作系统。该表述被媒体解读为"中央国家机关禁采win8",媒体及业界相关人士普遍认为,国产操作系统的春天即将到来。事件引发政府采购及IT业界人士对国家信息安全的思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必须服从服务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化程序、改革监管方式。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后审批时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监管?9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并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公务机票纳入政府采购
2014年4月1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中央预算单位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各省级预算单位计划在2014年年底前实施,地市级及以下级预算单位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实施。
山东实施"预采购"
"预采购"是2014年山东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亮点。2014年3月印发的《山东省2014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研究建立政府采购"预采购"制度;3月22日,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4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采购管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等予以明确。所谓"预采购",即对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整体跨年度项目、全省统采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行提前采购,待预算指标正式批复下达后,以"预采购"结果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