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能源机动车发展推广规划,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5月13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
《意见稿》指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能源机动车发展推广规划,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意见稿》明确,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应当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机动车限行
《意见稿》指出,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禁止使用的区域。
《意见稿》明确,本市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其他清洁能源。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标准。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
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新登记的油罐车应当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储油库和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设备。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意见稿》指出,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机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到原检验机构复检。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机动车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