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将实行属地招标采购,全国资源共享;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日前,山东出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钟泽圣介绍,自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工作开展以来,在方便各部门对比选择会议地点的同时,也为规范部门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约束。但是,会议定点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按照本级会议费标准各自招标、各自管理,存在资源共享率低、价格不统一、定点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等问题。为此,今年1月,财政部制定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对会议定点工作的开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全省全面推开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山东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实行会议定点场所资源共享。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一体化,建立全国会议定点场所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会议定点分级管理。山东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由市级或者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采购会议定点场所。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财政部门在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确定。会议定点场所两年调整一次,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山东还要求,加强会议报销管理,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为确保会议定点落到实处,实施细则出台后,省财政厅又印发通知,就做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开展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