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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布 为潜在投标人定制4大保障

2015-0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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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
 
  《办法》共计66条,其中9条重点针对潜在投标人作出规定。以电子招标为核心,《办法》切实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保密权、经济效益权。
 
  一、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
 
  与传统招标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办法》保障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第十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针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办法》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2、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3、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此项在《办法》第二十条也有所体现: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4、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5、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二、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
 
  首先,《办法》保障了潜在投标人的“即时”知情权。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其次,《办法》保障了潜在投标人对于重大事项变更的知情权。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由于如上两大知情权都需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因此《办法》在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三、保障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权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针对侵犯潜在投标人保密权的行为,《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则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四、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经济效益权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此规定在于防止投标人因为对接不同交易平台需要而不得不浪费投资,重复购买工具软件,从而保障了潜在投标人的经济效益权。
 
 
关键词: 定制 保障 办法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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