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就招标投标的基本内容和制度构建制定了一系列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主要有:
(1) 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原则上规定了有关必须招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是与必须招标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保障必须招标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
(3)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原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2000年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确定了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国家指定媒介;同时规定各地方政府审批权限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了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的要求。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和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6) 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