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用“媒体公告”等方式提升招标透明度挺好,此外,还应对采购进行台账化管理,并实行常态化的倒追倒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有不少亮点:如要求突出政府采购中的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还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
从政府招标采购需求的提出、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等方面,都予以细化,无疑是在织密《政府采购法》配套执法体系的网,这对改进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不乏好处。
也得看到,以往有些地方“天价采购”“黑心采购”事件频发,原因不仅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够明确严厉,还有法纪断链下政策执行力的不够。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具体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需求提出、评标人员组成等中标对象确定前的一系列问题上,组织不力把关不严,甚至有肥水不外流的思维,以致采购中的人情标、关系标、串标、围标等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出于惯性懈怠或故意放水等因素,有关方面在相关项目中标后履约验收时动辄虚于应付,使得政府采购得到的商品和服务或天价或质次,违背了政府集中公开采购质优价廉的目的。湖南邵阳花上千万招标采购的10万套学生课桌椅,结果“货不对版”“尽是次品”即为典型。
在此情境下,用“媒体公告”等方式提升招标透明度着实可期,而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全程可溯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对采购进行电子化台账化管理;并将法纪规约嵌入监督触角中,也压减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管半径,实现常态化的“倒追倒查”。
现在的政府采购,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事后监督。公共采购价格高低、质量好坏等,与市场一较便知。如果公共采购与市场差距明显,就应及时倒查:该品种(批次)物品或服务是经过谁手批准(签字),又是通过哪些部门、人员进入公共招标采购目录,又何以最终竞标成功。而集中招标价比社会零售价高时,相关责任人也应及时说明;若价格、质量与社会比明显有偏差,纪检监察等部门则应利用“倒追法”刨根问底,还原公共采购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来龙去脉,对违规者依法依纪处理。
当然,要使“倒追法”对政府采购起到切实的监督溯责作用,还亟须一些配套措施,如加大公共招标采购地域和层级协查机制,建立对公共招标价格异常的举报、追责和激励制度,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公共采购商品或服务交易所制度,让采购黑幕无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