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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中标 总经理受贿600万

2014-1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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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总经理邵俊涛,接受请托为一家单位中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60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邵俊涛提出上诉,市高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总经理邵俊涛,接受请托为一家单位中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60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邵俊涛提出上诉,市高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吴某作证
 
邵俊涛找到投标人吴某
 
要求中标后分包
 
工程给指定施工队
 
签署承诺书
 
吴某中标被索要800万元到1000万元
 
吴某先期给付500万元
 
邵俊涛辩解
 
公司与广西交通厅关于隆百高速路项目谈判出现分歧
 
邵俊涛找到李某
 
等人疏通关系
 
李某提出要1000至2000万元好处费
 
邵俊涛同意分包工程给李某代替现金
 
邵俊涛找到吴某帮其中标,但要求分包工程给李某
 
吴某同意后又反悔
 
吴某按邵俊涛要求把500万元送给李某等人
 
他人被查 牵出受贿罪行
 
      今年46岁的邵俊涛于2007年3月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调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交公司)。同年9月4日,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和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独家出资成立)共同出资成立了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并设立一二分公司。后邵俊涛被任命为隆百一公司总经理,负责隆百高速公路项目的商谈,包括项目招投标及组织施工。
 
      经一审查明,2007年至2009年7月,邵俊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单位吴某(已判刑)的请托,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中标广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邵俊涛先后两次向吴某索要人民币共计600万元。
 
     据悉,在吴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后,检方发现其向邵俊涛行贿的犯罪线索,邵俊涛因此案发。
 
      疏通关系 帮助他人中标
 
     邵俊涛向警方供述,在隆百高速路项目谈判过程中,中交公司和广西交通厅发生分歧,其上司建议找朋友疏通一下,作为答谢,可以分包一些工程。为此,他找到李某和何某等人。后通过李某找有关领导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李某提出要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收益,以分包3亿元的工程作为回报。
 
     由于李某并不具备投标资质,邵俊涛找到另一家有资质的投标方合作,其负责人吴某答应中标后分包。开标前,中交投资公司给中交系统内部预定中标的工程局开会,邵俊涛电话通知吴某参加,对方因此清楚了报价思路等问题,也知道了底价。评标前,邵俊涛和公司其他领导还给评标专家打招呼,使得吴某单位中标。
 
     开标前一天,吴某出具确认分包的承诺函,但在施工前突然反悔,提出直接给李某钱。在隆百公司拨付6800万元预付款后,吴某等人用四个纸箱装了500万元现金,由行李车推进邵俊涛指定的酒店房间内。
 
     邵俊涛称,其中300万元给了李某,何某取走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借给了他人。
 
      否认受贿 600万全给人
 
      庭审中,邵俊涛辩解称,吴某给予的钱款是履行向李某等人分包工程的承诺。他按李某要求,分别给了李某300万元、何某100万元,此外又借给夏某100万元。对于指控他后来又向吴某索要100万元,邵俊涛也辩称没有自己留用。他说,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某提出他曾在隆百高速路项目上帮忙,以借款为名索要四五十万元,自己又找吴某要了40万元。
 
      然而,根据吴某的证言,2007年,吴某在负责隆百高速路项目的投标工作中,邵俊涛表示可以帮忙争取一个标段,但需要配合隆百一公司处理一些前期账务。开标前一周,邵俊涛让其单位提出的合同单价在工程概算价格的基础上增加7200万元,中标后再将其中5000万元返还给隆百一公司,具体给谁按其要求办理。
 
      开标前一天,邵俊涛要求其中标后分包3亿元工程给他指定的施工队,并拿出两份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让其签字盖章。“邵俊涛收起承诺书后,给我一张纸条,上面写有次日开标的底价。根据这个底价,单位报出了低于底价9万元的价格,约7.4亿元,后中标。”吴某说,邵俊涛后提出要800万元或1000万元现金,经与领导商量先给500万元。2009年上半年,邵俊涛又找他要了100万元。
 
      邵俊涛的上司周某表示,邵俊涛只提到在谈判过程中遇到项目担保等问题。他不清楚谈判中还有其他障碍,也不知道吴某单位承诺分包等事情。而李某也否认帮邵俊涛协调过关系,并拿了钱。何某也表示,其未帮邵俊涛引荐相关人员,也未拿过钱。
 
      二审改判 无期变为14年
 
       一审法院认为邵俊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故一审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邵俊涛后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罪依据不充分,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还认为,邵俊涛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没有查明,恳请改判。
 
      据悉,广西检察院反贪局根据邵俊涛交代的线索查获涉嫌受贿的廖某,并查明邵俊涛500万元受贿款中有300万元确系给了李某,而李某收钱后则用于向廖某行贿。
 
      市高院认为,邵俊涛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的名义,背着上级公司领导及本公司主管领导层人员,向施工投标方索取巨额钱款,该钱款均由邵俊涛个人实际掌控支配,赃款分配不影响其犯罪的定性。
 
       鉴于邵俊涛如实供述,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
 
 
关键词: 受贿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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