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中标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避免出现上述无效的情形,从而保证中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