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孟 玮
(2010年9月14日)
各位代表: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按照会议安排,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关于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的一些情况。
应该讲,今年的招投标工作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展开的。去年7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明确提出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分工,法规司主要承担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推行电子招投标、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等方面工作。可以说,两年的专项治理,今年是关键阶段。虽然这些工作大部分是日常推进的工作,但在落实专项治理任务中,却与常规工作有所不同,在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都有更高要求,更加强调目标任务,更加强调时限要求,更加强调责任落实,更加强调治理效果。因此,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对招投标工作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我们能够以此为契机,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就会事半功倍,有所作为。
下面,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点介绍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关于加强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一)近两年招标师考试情况
自2007年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以来,至今已经组织了两次全国招标师考试。总的来看,效果比较理想。去年,近6.5万人报名,实际应考人数约4.2万人左右,应考比例约65%左右。四科合格人数为9863人,总体通过率为25.1%。其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通过率约为47.5%;《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通过率约为37.9%;《招标采购专业实务》通过率约为56.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通过率约为43.0%。今年,有61307人报名,实际应考人数44353人,应考比例72.35%。合格人数为8455人,通过率19.06%。其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通过率约为11.35%;《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通过率约为38.17%;《招标采购专业实务》通过率约为22.87%;《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通过率约为36.93%。
应该讲,全行业积极响应的成效,超出了我们的预期。许多机构负责人在繁忙的工作中带头参加考试,并采取奖励、晋升技术职务和工资薪酬等手段,激励本单位员工积极参加考试。从2009、2010两个年度内考试通过情况看,前四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机构115家,通过30人以上的有23家,占20%,通过20人以上的有46家,占40%;乙级机构314家,通过20人以上的有16家,占5.1%,通过10人以上的有72家,占总数22.93%。预备级机构113家,通过10人以上的有3家,占2.65%。这充分说明招标投标行业及广大从业人员对这项制度的需求、期待和响应,也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推动建立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今年5月底,协会已经开通了网络登记服务系统,截止8月底,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员办理了登记手续。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组织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除了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大纲和命题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外,需要引起业界高度重视的有两方面问题:一是招投标领域理论研究不够,缺乏系统的理论体系支撑;二是招投标方面的专家储备严重不足。一个行业的长远发展需要有一套成熟理论体系的支撑。《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年来,比较日益丰富的招投标实践活动而言,理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纪念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论文征集活动,投稿多为反映市场现状、问题和监管方面的内容,涉及相关经济、法制等理论研究的文章较少。这也与当前从事招投标理论研究的人员不足、专家知识结构不全面,缺少专门研究队伍有很大关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推进《条例》立法进程,《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就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今年以来,法制办多次召开会议,听取了包括代理机构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今年8月,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进一步汇报了设立这项制度的考虑。我们将继续推动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配合法制办今年年底前颁布实施《条例》。
二是抓紧修改考试大纲。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两年要进行一次大纲的修订工作。初步考虑,此次大纲修订不作大的调整。目前,协会已经启动了这项工作。
三是组织开展理论问题研究,建立专家资源储备库。通过出题目、搭平台,把行业内的人才集聚起来,大兴理论研究之风,构筑促进招投标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同时,研究组建招投标专家顾问团队,积极发挥“外脑”作用。招投标理论研究工作关乎行业发展大计,希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能够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领行业理论研究;也希望作为招投标活动实施主体的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参与其中,积极发挥作用。
四是把人员资格与企业资质挂起钩来。去年首次招标师考试后,部分央企集团和中技、国信等招标代理机构就开始考虑实施企业内部的持证上岗制度。目前,投资司正在着手修订36号令,其中一个考虑就是将人员资格与企业资质挂钩,这是强化资质管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中央投资项目采购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只抓单位资质不抓个人资格,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通过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既为机构认定提供了明确、可衡量的标准,又有助于推动建立单位和个人对于采购结果的双重责任,对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采购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意义重大。今年5月,在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项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一些部门也提出要加强个人资格与企业资质管理的衔接。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评标专家管理
专家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当前,有关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反映日趋增多,涉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投诉居高不下,评标专家腐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专家库存在的专业门类不齐全、专业类别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按照专项治理部署和要求,主要抓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全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今年7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是按照综合库的要求来设置的专业,因此它是一个“大而全”的标准。可能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库或者代理机构的库,用不到所有的专业类别,但并不影响《标准》的使用。根据《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但要保证专家库的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不但使评标专家专业分类体系更加规范和科学,也为下一步实现各类不同专家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奠定了基础。
二是,推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目前,全国已经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了综合评标专家库,其中4个省市建立了本区域内唯一的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地方专家资源的整合利用,对于优化专家结构、提升专家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推广综合评标专家库模式积累了好的经验。
随着电子招标的应用和推广,专家资源共享将成为必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模式代表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规定,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之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库。此次36号令修订,投资司正在研究对于地方有综合专家库的,考虑不再对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人数做强制性规定。这对于推动地方综合专家库建设也是十分有利的。
除了推动省级层面综合库建设,为更好地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服务,打造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目前,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完成,通过初步验收,将于近期投入试运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在《招标投标法》规定框架下,妥善处理好与现有库的关系,形成定位明确、互为补充的专家库格局。
下一步,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根据《标准》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总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经验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相关系统。
三、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等九部门下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进展尚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虽建立了公告平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为加大落实力度,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联合九部门下发《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一是明确了工作要求。《通知》要求,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的建立统一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争取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
二是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通知》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还有两方面工作:一是组织督促检查,进行通报。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监察部一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仅要通报没有建立起公告平台的地方和部门,也要对有违法记录却没有及时加载到平台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二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协会设计开发平台,与国务院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省级各行业部门的招投标违法信息平台进行链接,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目前,平台开发基本完成,信息正在加载过程中,已经连接了47个全国各有关部门的公告平台,其中包括17个省级地方发改委的平台,待全部完成后将正式启动。这个平台的搭建有利于发挥公告制度作用,便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市场主体查询和社会监督,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诚信体系。
四、关于有形市场
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这项任务,一是要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27号文要求,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思路,进一步明确有形市场的定位。二是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目前,全国有关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情况存在不小差异,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文件起草小组已经拿出一个初稿,但还需就一些重要问题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有形市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中央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