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李超) 28日,记者从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淄博将制定《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条例》(草案)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此次将提交审议。
《条例》(草案)中,强制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投标的核心和重点,《条例》(草案)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三种项目必须进行依法招标,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据市发改委主任孙来斌介绍,《条例》(草案)还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招投标场所建设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将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干预,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有自主权。
据了解,2001年淄博颁布了《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因颁布时间早,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不一致,并缺少资格预审、投诉处理等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招投标形势。而且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招标,中标后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评标活动公正性难以保证。为适应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更好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招投标制度,已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