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监管、严格控制行政成本等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A类)
1.A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类)
B类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采购标准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采购人不得通过自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采购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删减,调整情况需抄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相关事宜
(一)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三)采购人应当在年初制定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的计划,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
(五)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要求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3.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职责。
(六)特殊采购
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不纳入政府采购。
2.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驻滇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云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