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是最为核心的法律文本。就空调采购来说,因为要贯彻节能清单产品的强制性采购要求,采购文件的编制难度就更大。
我们知道,财政部、发改委2016年7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在采购实践中,由于空调认证型号多达几千页,细化分类不好界定,“无法满足”需求的标准也难以把握,又无相应的实施细则,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风险极大。为保险起见,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通常的做法是,先按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产品的要求做,如果投标人都无产品在节能清单内,那就先流标再重新采购,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什么做法才合理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集采机构受委托,对医院的风冷热泵机组进行采购。因风冷热泵机组用于手术室,要求具备制冷和制热的功能。经医院调研,这款风冷热泵机组,目前生产厂家少,节能清单中也没有发现对应的机型。于是,医院要求在节能清单外采购。集采机构采纳了医院的意见,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进行节能清单核查,允许该机组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开标后,有4家供应商投标,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D公司提出质疑,原因是:空调为节能清单强制采购产品,D公司提供的机型在节能清单之内,而且满足需求。经核实,4家投标供应商,确实只有D公司的机型在节能清单内,而且在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节能清单证明。这样一来,废标就是必然的选择。
是谁造成了废标呢?集采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么,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依我之见,无论是集采机构,还是采购人,抑或是评标委员会,都存在显而易见的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
集采机构
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都是集采机构的职责。本案例中,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文件编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采机构的责任不可推卸。
采购人
作为项目需求的提出者和实际使用者,制度赋予了自行制定需求的权利。但采购人在提出需求时往往从自身经验出发。本案例中,由于采购人受专业水平限制,以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对集采机构出具了要求在节能清单外采购的说明,进而导致采购文件没有执行强制采购的政策要求。
评标委员会
采购文件虽然明确,本项目不进行节能清单核查,但众所周知,采购节能产品是国家强制性政策,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审查采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评标委员会仔细审核,就会发现D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提供了进入节能清单的证明,评审错误就可以避免了。
此外,我们也建议节能清单的分类需要科学和优化,这样更加的便于查询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