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概况
青岛高新热电有限公司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联产项目燃气轮发电机组已具备招标条件,受青岛高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3.招标范围:
3.1 招标范围包括:青岛高新热电有限公司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联产项目燃气轮发电机组(2台30MW级燃气轮发电机组):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燃气轮发电机组的供货、制造、安装调试指导等工作。
3.2 项目地点:青岛高新热电有限公司
3.3 交货期:10-12个月(投标人报出详细交货时间一览表,满足招标人投运安装进度要求)。
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公司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制造商);
4.2 投标人若为国内设备生产企业,应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商投标;
4.3 投标人或其技术提供方应具有30MW等级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设计、生产能力(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4.4 设备生产商应具有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加工生产、试验能力及试验装备,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并对设计、制造、包装的各阶段采取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制造和包装的质量,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4.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7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8 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4.9 投标人或其技术提供方在近3年内应具有不少于2台30MW级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设备配套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投运业绩,国内至少具有1台(套)30MW级投运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含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盖章的签字页)。
5.招标文件的发售方式和发售日期:
5.1选择现金、支票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前往北京市交款并当场领取发票,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2016年12月09日至2016年12月23日。工作时间:每天(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陈 昊 敏
手 机:13269553913
电 话:010-88622152
邮 箱:zzxrhm@126.com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