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以上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近日公开发布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简称为“《实施意见》”)作出如上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的评审优惠标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给予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各4%-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4%-8%的价格扣除。
《实施意见》还明确,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同时,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