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耕农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做客第378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
9月23日上午9时至11时,河北耕农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378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代理公司颁发的中标通知书有效吗?
市民韩小姐:某房地产公司依法对其开发的小区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委托了当地一家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为其服务。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现场竞标后,经招标代理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评议,最终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该建筑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房产公司通过认真考察后,不同意确定该建筑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因而涉讼。
律师解答: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本案中,房产公司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房产公司的授权范围,不能视为是房产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建筑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a房产公司的承诺。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市民宋先生:我与某房地产公司联系,为该公司开发的小区中的一幢楼房提供生产材料,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未得到发包方签证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承包人提请发包人签证的联系单得不到发包人的签证、甚至得不到已经送交签证的回执,是一个令承包人十分无奈且较为普遍的现象,综观通用条款有关签证的规定,对工期顺延、安全防护设施、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及价款的调整等等,都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的联系单或报告。但实际情况是你送了人家一不收,二不签,或是,收了不给回执。而联系单得不到签证或不能取得送交回执的直接后果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索赔和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事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对有关工程量的认定等,作出了有利于承包人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证明的问题。实践中,有关会议纪要,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经变更的工程发包人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都可以作为认定发包人同意施工的证据。对变更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确认,而不必拘泥于承包人是否提交了工程量变更增加的联系单。
对设计变更工程的价款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是适用建设部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的话,适用最高院的该规定,还需要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的联系单为条件,因为1999年版《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按该条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或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