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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房给水项目招标公告

2015-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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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房给水项目招标公告开标时间:2015-11-19投资金额:227万元所属地区:内蒙古

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房给水项目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2015-11-19

投资金额:227万元

所属地区:内蒙古

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标段项目已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建设法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XAMHYZB15-4-4标段项目

1.2建设规模:该项目为乌兰浩特市2012、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为

经济适用房给水项目。

1.3建设地点:乌兰浩特市爱国路西侧,庆兴街南侧,庆联街北侧。

1.4项目总投资:227万元

1.5开竣工时间:2015年10月---2016年12月(具体开工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1.5标段情况及内容

标段号 工程名称及编号 项目分类 工程详情 预算金额(万元)

4 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XAMHYZB15-4-4 红联花园A、B区经济适用房给水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227

1.6项目单位: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

招标范围: 乌兰浩特市红联花园A、B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分标段图纸全部内容。

2、对申请人资质要求:

2.1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足够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市政工程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2.3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二级及以上市政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考核证书;

2.4投标申请人须具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可就上述项目进行报名。

3、报名所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二份。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拒绝接受。

3.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须持身份证);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4提供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考核证书,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

3.5企业税务登记证;

3.6组织机构代码证;

3.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8企业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原件,

3.9区外企业需办理准入备案后,方可报名。

3.10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格式见附件1;

3.11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格式见附件2。

4、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申请人可于2015年 10月 19日—2015年 10 月 26 日每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6、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图纸售价1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可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另加邮费每套50元,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邮购款后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

7、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8、投标截止及开标: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四标段2015年11月18日 9:00 整(北京时间)

9、其它

联系事宜

联系人:李启兵

电 话:15375479413

邮 箱:liqibing0701@163.com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 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2015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 、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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