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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015-0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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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购〔2013〕2369

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联系电话:0551-65195043。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8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

(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

(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

(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

(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七)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库;

(二)本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入库等环节。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第十条(二)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或者各市、县(区)分网站填写下载打印《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习及专业简历;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1寸照2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补充材料。对审核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年龄超过65周岁时,专家资格自动失效。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注册地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保留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职务、评审品目等信息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注册地财政部门专家库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到注册地财政部门进行资料复核。

第十六条

各级专家库必须及时将录入的专家信息上传到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要相对分离,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各市县(区)在专家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在开标前一天在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省专家库下发抽取结果后,由各市县(区)通知专家。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1:3比例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书面报经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从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同一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1名。因专家人数不足等原因需要超过的,应事先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或下载打印《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需求申请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抽取候补评审专家,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特邀监察员要现场核对评审专家本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回避。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一天只能参与一个项目评审,如同一天被多次抽中,评审专家应该主动回避。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采用“一标一评”的考核办法。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出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3),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反馈情况通过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工作考评。

第三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次。评审专家日常工作考评采用计分制,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差”栏中记5分:

1、无故不参加培训、相关会议,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三次被抽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且未递交书面说明的;

3、确认参加评标却无故不到,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到场后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4、不主动封锁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评标室的;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的,不听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劝阻的;

6、酒后参加评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8、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的;

9、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10、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的;

11、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的;

12、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的;

13、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的,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的;

14、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且无正当书面理由的;

15、由于专业水平或身体素质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好”栏中记5分:

1、发现围标串标线索及时上报并经确认的;

2、业务水平过硬、工作纪律性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在“差”栏中记15分,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差”分累计达到10分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差”分累计达到15分的,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好”分累计达到15分的,且“差”分为0的,可晋升为优秀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可上浮25%,根据本人要求财政部门可适当放宽评审年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2.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需求申请表

3.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关键词: 暂行 办法 管理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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