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它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是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确定的,它与采购标的有关。
废标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下,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过一定的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中止或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无效投标的认定一般在开标前,在没有打开投标书时就已经无效了,其投标文件没有资格参与评标,无效投标认定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无效投标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投标无效大多是开标后、评标中被确认的,是中途退出评标。因此,其认定是在开标后。投标无效的确认只能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无效也是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或终止,该决定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并不是招标中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者都被认定或确定为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一定会导致废标的结果。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不能废标。
废标也并不全是因为招标失败,有些招标成功但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等原因也可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