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一个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已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支 付了工程预付款,后因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增加近2万平方米,结构形式由多层的砖混结构改为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而且项目对应的楼号也 发生了变化,重新进行规划。请问该项目与原备案的合同项目内容完全不一样,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答:
毛 林繁: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①原项目立项没有发生变化(投资立项)。此时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且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问题,原 合同有效无需招标;②重新进行了项目立项(投资立项),此时原项目已经取消,合同应按照正常程序解除,清理工程款项,处理完善有关事宜后重新进行招标,确 定施工单位。
唐广庆:同意毛林繁的意见,并作如下具体说明。
网友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简单的处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处理方案和优缺点如下:
1. 原合同终止,重新招标。由于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签订合同,并已经进场执行合同项目任务。由于原招标项目做了重大的变化,原承包人的实施能力、实施方 案、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均以无法满足变化后的工程项目。因此如果重新招标,应首先终止原合同。由于终止合同是由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因此应给予原承包人 补偿。这项工作应由原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依据原合同条款负责具体工作。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22.2.4发包人违 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间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我认为也包括未完工程的利润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进场费、咨询费、开办费等)。
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将发包人终止合同要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补偿要求,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按其达到一致后给予承包人补偿,并签订终止合同的协议。
只有原合同经妥善处理后,原合同终止,才能对原项目经过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招标。
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终止合同要给予原承包人许多补偿的,特别是补偿利润。如果剩余工程合同费用为1000万元时,承包人投标时利润按5%提取时,利润为50万元。这个损失应给承包人予以补偿。
2. 原合同进行变更,新增加的部分进行招标,选择承包人。原合同不中止,在原合同的规模(楼号)和基础,依据新的定位、结构形式进行变更。即监理工程师依据新 的要求提出变更意向书,原承包人依据新的要求提出变更意向书,包括变更后的价格。监理工程师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反复协商后,用协商一致的意见重新签订合 同协议书,依此执行合同。
但是原合同已经执行部分发包人依据原合同规定给予结算。原合同妥善处理后,并终止,才能签署新的合同协议书。
其余增加的部分,进行工程的施工招标。也就是说,该整体工程由原承包人和新选定的承包人同时在一个工地上施工,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我认为这种办法最节省投资,但是增加了管理和协调工作量。
3. 把改变的项目,通过变更,增加原合同的内容,全部工程项目由原承包人承担。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变更的工程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只对原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即可。 但是如果工程变更很大,如你们的情况,工程队定位、规模、结构等都变化了,如果在原合同基础上修改,不进行招标竞争,招标人要增加很大投资的,而且也应对 原承包人的资格和能力重新进行评估,否则就有规避招标之嫌。
结论:最好选择第二方案,只是变更原合同,投资增加不多,只是增加管理工作量。最不好的是第三方案。第一方案也可以考虑,但要妥善处理原合同的终止。总之应从经济和管理上作比较,又要考虑承包人的资格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