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特许经营有关事宜的批复》(丰政函[2015]308号),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进专业化社会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管理。
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委托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对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诚邀合格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 项目名称: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特许经营(招标编号:BJJF-2015-1322)
2、招标人名称: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招标人联系人:李工
招标人联系方式:010-83656279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7160107
4、项目概况:
4.1地点: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天峪沟,位于西六环外,与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交界。
4.2规模:设计规模年处理建筑垃圾200万吨,占地面积约357亩, 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设计规模年处理建筑垃圾100万吨,二期设计规模年处理建筑垃圾100万吨。
4.3工程建设内容:本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的规定,选择符合环保、大气标准,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处置工艺及再生产品。
4.3.1堆场建设:含垃圾堆场、骨料堆场、产品堆场;
4.3.2建筑垃圾分选和破碎系统建设:含建筑垃圾预处理(分类和除土),破碎系统、分选和筛分系统;
4.3.3再生产品生产设施的建设:可包括混凝土制品生产线、无机料混合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搅拌站采取与现存搅拌站合作、收购或其他方式)、预拌砂浆生产线或其他的生产设施;
4.3.4再生产品辅助生产与厂区内配套设施的建设: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喷淋系统(除湿法破碎外),水循环利用系统(湿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阳能养护窑及各类仓库;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室、围护设施、磅秤站、进出场车辆车轮冲洗站、厂区道路、室外夜间照明、给排水、燃气、热力、供电、消防、机修、交通、通信设施等;
4.3.5在线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4.3.6厂区外道路的建设及厂区外燃气、给排水、热力、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4.5处理工艺及再生产品的选择:
4.5.1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2017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现行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4.5.2投标人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先进、成熟、环保、可靠、高效节能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再生产品应在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再生产品系列中选择,要求多样性(不少于两种产品)产品附加值高。
4.6工程建设投资限额: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含一期和二期)限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4.7项目用地:特许经营者采用有偿协议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占地面积约357亩(以钉桩结果为准)。投标人根据处理规模、工艺、再生产品及投融资能力自行确定一二期的用地面积。
4.8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4.8.1本项目总投资由工程建设投资、征地费、土地有偿协议出让金、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投资组成。
4.8.2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一期、二期的投资金额由投标人根据处理规模、工艺、再生产品及投融资能力,在不超过工程建设投资限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本项目享有一期固定资产投资30%的市级补助资金(实际补助金额以北京市发改委的最终批复为准),二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政策执行。
4.8.3征地费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包括征地、防洪费、拆迁、安置补偿费、自备井转让费。征地费由特许经营者与大灰厂村协商确定,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许经营者支付征地费。本项目征地约357亩,投标时按每亩征地费150万元计算(具体金额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4.8.4土地有偿协议出让金由特许经营者承担。特许经营者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投标时土地出让金按5000万元估算(具体金额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出让合同金额为准)。
4.8.5红线外市政配套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包括厂区外道路、燃气、给排水、热力、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5、招标内容:
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本项目采用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做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实施本项目。
6、特许经营权内容:
在特许经营期内,区市政市容委授予特许经营者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招标人授予特许经营者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排他性地享有本项目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特许经营者通过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及获得垃圾处理资源化产品销售收入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
7、特许经营范围:
处理北京市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但应优先满足丰台区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理需要。
8、特许经营期限:
自项目一期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三十年。
9、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9.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存续时间为3年(含3年)以上;
9.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9.3拥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9.4在近三年(2012年9月至今)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件;
9.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1、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资料:
11.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1.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1.4 201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
13、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713室。
1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 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5、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9月23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9月23日上午 9:00至9:30(北京时间)。
17、开标及接受投标文件地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315会议室。
18、本项目公告媒体:北京市招投标公告服务平台(www.bjztb.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19、本项目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开 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外大街支行
帐 号:0200000519006798276
电 话:67160107,13426119234
传 真:67177764
联 系 人:王虹
日 期:2015年9月1日
批复文号 丰政函[2015]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