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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调节系统自动控制技术规范

2015-08-08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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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自动控制

GBJ19-87 (2001年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动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制。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口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七、其他必须设置检测仪表的场合。

注:①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②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空气调节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锁。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第7.2.6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应设显示信号。

第7.2.8条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7.3.1条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注:自动调节方式包括双位调节、恒速调节、比例调节、比例积分调节和比例积分微分调节等。

第7.3.2条过渡季节需要调节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和排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予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7.3.3条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

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第7.3.4条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自动转换可利用执行调节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7.3.5条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露点温度恒定、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等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

第7.3.6条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

第7.3.7条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作用方向。

第7.3.8条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端三分之一处的管段上,送回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7.3.9条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况,自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7.3.10条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次泵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泵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性。

第7.3.11条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注:压力损失比应按下式确定:

S = (ΔPmin)/(ΔP)

式中S——压力损失比;

ΔPmin——调节阀全开时阀门的压力损失(Pa)(mmH2O);

ΔP——系统总压力损失(Pa)。

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第7.3.12条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

第7.3.13条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自动保护。

第7.3.14条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

第7.3.15条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第7.3.16条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的变化,控制暖风机的启停。当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闭。

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7.4.1条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7.4.2条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第7.4.3条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注:当成套制冷设备不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时,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第7.4.4条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制。

第7.4.5条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应与冷凝器的通风机联锁。

第7.4.6条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冷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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