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息府发【2014】1号文件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 正常供水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或受益代表开会商讨的水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超计划供水水费征收。以用水户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或由用水户代表开会商讨的加价标准征收超计划供水水费(即实行阶梯水价)。
水费征收办法
第五条 本协会的水费征收实行供水前预交,全年供水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第六条 各用水组在供水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协会。
第七条 各用水户在全年供水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用水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收据或发票。
第八条 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度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和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十条 水费的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公司)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核定的供水单位(公司)供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分期或一次向供水单位(公司)交清水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旅差费;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和房屋修缮费;
3、工程管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渠道清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