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