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文件 国家经贸委 建城[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经贸委(经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各地不断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已达标的城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考核并统一汇总,于今年五月三十日之前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我们将按照《导由》和《标准》进行考核。凡《导则》中没有而《标准》中有的指标均应考核。《导则》与《标准》中不一致的指标,以《标准》中的指标进行考核。
三、第一批节水型城市应重点在全国节水先进城市和已申报参加节水型城市试点的城市中进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也可申报。对于严重缺水或缺水的城市,必须由省级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要求其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四、凡达到《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二)中规定分数的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按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
附件:1、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
2、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00一年三月三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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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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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3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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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基础管理考核指标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分数 扣分原因 得分
1 依法管水 有城市供水、城市节水、城市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节水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a、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法规或规章各得1分;
b、节水热潮检查人员持有市级以上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用水单位依法进行检查的得1分,实行节奖超罚,积极开展宣传的得1分。 5分
2 节水机构 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市、区(县)、局(总公司)及用水单位都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
a、市编委有编制和管理职责文件,并已落实和正常开展工作得1分;
b、主管部门设立有专门帐户及收支两条线得1分;
c、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得1分;
d、有负责城市节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机构,领导、编制、经费落实得1分。 4分
3 节水规划 依据本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大纲的深度要求,编制完成本城市节水中长规划,并经省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有城市节水中找期规划的得1分;
b、经省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得1分。 2分
4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具体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设计方案。合理开发、调蓄、治理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做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沿海城市鼓励使用海水资源,节约淡水资源。
a、有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的得1分;
b、有全市水资源储备、分布情况完整资料得2分;
c、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方案,沿海城市使用海水资源的得2分;
d、能够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的得1分。 6分
5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 积极开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中水设施建设。
a、有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实施得1分;
b、开展中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中水和城市污水回用得1分;
c、污泥综合利用得1分。 3分
6 城市地下水管理 根据城市供水的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保证城市建设安全。
a、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得1分;
b、征收水资源费收费率达95%以上得2分(80%-95%得1分,70%-80%得0.5分);
c、有市级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得1分;4、实行计划开采和进行水质检验各得0.5分。 5分
7 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严格控制城市自备井的打井审批,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不得进行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a、使用自备井的单位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收续齐全得2分;
b、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1999-2000年未有新的自建供水设施(更新井除外)建设得1分。 3分
8 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化的统计报表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
a、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按进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划加价收费得2分;
b、有经统计局审批的规范统一的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得2分。 4分
9 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 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节水科研和节水设施建设,并落实资金渠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要求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浪费水的工艺设备要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a、有节水科研计划和节水措施技术改造计划各得1分;
b、落实资金完成计划得1分;
c、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得2分。 5分
10 节水器具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 贯彻建设部(1992)17号令得4分 4分
11 定额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
a、有工业生产用水定额,经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定额管理的得3分;
b、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1分。 4分
12 节水科学管理 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运用微机等先进手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a、节水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得1分;
b、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得1分;
c、城市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基础资料得2分;
d、有计划进行节水培训得1分。 5分
13 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处增长率指数 ≤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高0.1扣0.5分。 1分
14 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 ≤0.2—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高0.1扣0.5分。 1分
15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取水量降低率 ≥4%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低1%扣0.5分。 1分
16 城市计划用水率 ≥9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管理有关资料,每低1%扣1分。 5分
17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5分
18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9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4分
19 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 ≥6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1分
20 工艺水回用率 ≥5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1分
21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8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3分
22 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不含电厂) ≥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1分
23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 ≥98%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0.5分。 6分
24 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 ≥100%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1分。 4分
25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0.5分。 3分
26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2分
27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 ≥30%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连续两年每低1%扣0.2分。 1分
28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 ≥95%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1分。 1分
29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 ≥98%
查看城市居民用水户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5分
30 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8%
查看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连续两年资料,每高1%扣0.5分。 5分
附件二:
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可根据情况纳入全国卫生综合治理检查。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导则》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考核和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初步考核。
四、经考核后的城市,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命名为节水 型城市。
五、节水型城市每两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于次年6月份前上报建设部、国家经贸委,每三年由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
5、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省级建设、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
九、节水型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