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9月30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14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统一和规范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提高勘察成果质量,制定《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大型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其它风电场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根据勘察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承担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任务的单位,应在收集和了解场址区地形、地质资料以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结合设计方案,按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
第二章 勘察任务和内容
第五条 在风电场场址规划选点的基础上,为选定风电场场址及风电机组等建筑物的布置方案,提供有关的地形和工程地质资料。
第六条 预可行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风能资源评估和选址所需的场区地形图。
2、对风电场场址的区域构造稳定性作出评价。
3、初步查明风电场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对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4、根据需要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5、根据需要进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的调查。
第七条 确定风电场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八条 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基本地形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场址区的地形地貌形态、成因类型和特征。
2、地层的成因类型、地质年代、岩性、岩层产状、风化程度及分带、岩土层接触面特性等。
3、土的成因类型、物质组成、层次结构、分布规律、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
4、址区的软土层、粉细砂层、膨胀性土层、湿陷性黄土层、易崩解性土层、红粘土、盐渍土层、填土层、冻土层等特殊性土层的分布范围、分层厚度、结构、天然密实程度和物理力学性质等。
5、场址区断层破碎带的产状、规模、性质、延伸情况、充填和胶结情况。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产状和分布规律。
6、场址区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程度、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和规模。
7、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地下水与地表水、大气降水的关系。
8、提出场址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和地基承载力。
第九条 对场址区地基持力层的埋深、不均匀沉降、湿陷、抗滑稳定、边坡稳定、地震液化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地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根据风电场工程所需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进行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
第三章 风电场场址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风电场场址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将场地划分为三类:
1、简单场地。符合下列条件者,为简单场地:
1)地层结构简单,岩性均一,无特殊性岩土层。
2)地质构造简单,地层产状稳定,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下水埋藏较深,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
2、中等复杂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等复杂场地:
1)地层层次较多,有特殊性岩土层,岩土性质变化较大,岩体风化较强,基岩面起伏大,场地内有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地层。
2)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
3)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可能对地基基础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g-0.3g。
3、复杂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复杂场地:
1)地层层次较多,岩性不均一,岩相变化大,地基以全、强风化岩体或不均匀的特殊性土层为主。
2)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和节理裂隙发育,不良地质作用发育。
3)地下水埋藏浅,且对地基基础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4g。
第四章 勘察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设计的需要,收集或实测比例尺为1:50000和1:10000-1:5000的地形图。当场址区地形图为实测时,应同时提供电子版的地形图。
第十三条 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应包括场址及存在有可能影响场址工程地质条件的各种地质现象的地段。
第十四条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为1:10000-1:5000。
第十五条 地质点应具有代表性,布置在地貌单元分界线、地层界线和地质现象上,应能满足调查场址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初步评价的需要。
第十六条 地质点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3cm-5cm。
第十七条 物探工作应根据勘察任务书的要求,结合风电场场地的地形地质、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等,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
第十八条 物探工作可结合地质测绘进行,并为布置勘探工作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利用物探可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带厚度、断层破碎带、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规模、地下水位等内容。
第二十条 勘探工作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场地类别和需调查的内容,选用钻探、坑探或槽探。
第二十一条 勘探工作应以能控制场址区的地层分层、性状、断层破碎带的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为原则。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层、主要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处均应布置有勘探点。
第二十二条 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视具体情况缩小勘探间距。
第二十三条 勘探点的深度应以控制建筑物附加应力影响的范围和抗倾覆要求为原则。勘探点的深度可按下表确定:
场地类别 一般勘探点(m) 控制性勘探点(m)
复杂场地 ≥30(>8) ≥50(>15)
中等场地 20-30(5-8) 30-50(8-12)
简单场地 15-20(3-5) 20-30(5-8)
注:括号内数值为基岩场地的勘探点深度。
第二十四条 钻进方法可根据地基岩土类别和地下水位等具体情况选用。
第二十五条 应选择一定数量的钻孔观测地下水稳定水位。
第二十六条 岩石地基可根据岩体风化程度取样进行室内试验。
第二十七条 土基应根据土的类别进行室内常规项目的试验和原位测试,包括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
第二十八条 取代表性的地下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第五章 勘察成果
第二十九条 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正文、附图和附件。
第三十条 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构造稳定性、场地基本地质条件、场地工程地质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 附图包括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