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 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鉴定书。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体工程专项验收,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已满两个月;
2.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如果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必须提出设计变更报告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风电场工程基本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
2.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风电场技术特点的、有风力发电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建设运行等参建单位自检报告(3份)。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 O.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2.对风电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
4.在现场检查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
通过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之后,水电总院商有关单位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召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现场检查;
2.听取并研究工程参建各方报告,听取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3.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分送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第十二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 定履行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等同于风电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