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我局 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该细则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 系。
联系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王羽;联系电话:23115618。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