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生产经营、税务登记,并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节能减排的购地建厂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管委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管委会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建环局)根据本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的使用情况,做出下一年度预算,上报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的预算为1000万元。
第四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建环局、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建环局与经发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条 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以下重点鼓励项目:
(一)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系统;
(二)针对重点耗能设备或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耗能高的设备,使用环保节能型设备的;
(三)采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包括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或生物质能等)发电、照明、制冷制热项目;
(四)以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等)为原料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的项目;
(六)经评审确定为节能示范建筑的项目;
(七)经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单位最多申报两个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的专项奖励资金,单项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已享受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单位,需要符合国家、天津市和高新区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的环保手续齐全,无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申请的项目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两次(正常情况为每年的5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办事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在高新区政务网(www.thip.gov.cn)下载或到建环局、经发局领取《天津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填写。
2、申请单位准备《天津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到建环局或经发局。
4、建环局与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一般情况下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1个月内出具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1个月内通知申请单位。
6、财政局对给予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行核准后,报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7、财政局拨付款项,通知企业领款。
第十条 建环局负责将获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单位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在高新区政务网刊登,加强区内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对给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单位,高新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复核,监督其执行情况。复核不合格的,追回给予的专项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利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