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支持交通运输部开展的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和创新能力,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于每年十月份组织研究确定下年度项目。
第六条相关单位根据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议,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八条经财政部审核的项目,由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签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2)。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3),并于签订任务书后1个月内完成大纲评审工作,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由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中期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处理表(见附件4),并于项目完成时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跨年度的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如需对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等重要事项作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擅自变更任务书的承担单位,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提交验收材料(含电子文档,见附件6)。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在规定完成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退回部分或全部经费,暂停承担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是否达到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创新性、先进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7)。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验收意见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资料的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的全套归档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