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政策导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财字〔2012〕25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政法字〔2012〕252号),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领域集中。优先支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区域性项目,绿色循环低碳公路(港口)、天然气营运车船、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实现领域集中,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绩效。
(二)重点突出。重点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节能减排重点地区的省市开展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同时兼顾节能减排工作基础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其他地区。
(三)竞争择优。区域性主题性及能力建设项目的选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
(四)目标考核。2014年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公路、港口)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期限为2014-2016年,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2017年,天然气营运车船、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区域性主题性项目要明确实施期内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期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验收、考核或抽查,并根据预定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清算奖励资金。
二、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区域性项目。
1.申请单位。
(1)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城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省(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省(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
(3)目标条件。①申报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项目的省(区、市)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期间年度节能目标;②超额完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10%以上;③“十三五”期间的年节能减排目标要超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年度平均值。
(4)发展条件。根据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5)规划条件。发布了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
(6)优先条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
3.申报材料。
(1)省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书(见附件1)。
(2)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现状水平评价,建设总体思路,建设目标,重点工作及进度计划,重点支撑项目的节能减排投资额及节能减排效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配套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其中现状水平评价和建设目标的设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给出的指标进行计算,并附证明材料。
(3)省(城市)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
(4)省(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的承诺书。
(二)绿色循环低碳公路主题性项目。
1.申请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
(3)立项条件。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进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建设周期4年以内。
(4)优先条件。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的高速公路同等条件下优先。
3.申报材料。
(1)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书(见附件1)。
(2)绿色循环低碳公路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公路工程概况,建设总体思路,建设目标,重点工作及进度计划,重点支撑项目的节能减排投资额及节能减排效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配套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其中建设目标的设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绿色循环低碳公路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给出的指标进行计算,并附证明材料。
(三)绿色循环低碳港口主题性项目。
1.申请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能够自筹资金支持本项目。
(3)目标条件。①超额完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10%以上;②“十三五”期间的年节能减排目标要超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年度平均值。
(4)发展条件。根据绿色循环低碳港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水平测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5)规划条件。港口企业编制了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
(6)优先条件。《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内港口同等条件下优先。
3.申报材料。
(1)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书(见附件1)。
(2)绿色循环低碳港口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绿色循环低碳港口发展现状水平评价,建设总体思路,建设目标,重点工作及进度计划,重点支撑项目的节能减排投资额及节能减排效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配套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其中现状水平评价和建设目标的设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绿色循环低碳港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给出的指标进行计算,并附证明材料。
(3)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港口发展专项规划。
(四)天然气营运车船主题性项目。
1.申请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优先发展天然气营运车船的政策,创造了良好的加气站建设环境。
(3)基础条件。车船用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供气设施已具备一定规模;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完善;能够出具改造船舶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4)规划条件。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编制了天然气营运车船总体推进方案(2014-2016)。
3.申报材料。
(1)天然气营运车船主题性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2)2013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格式见附表3)。
(3)天然气营运车船总体推进方案(2014-2016),主要内容:天然气营运车船发展现状、总体推进思路及目标、重点工作、分年度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
(五)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
1.申请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
2.申请条件。
(1)组织条件。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循环低碳(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2)政策条件。省、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支持政策,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管理规范。
(3)基础条件。营运(施工)船舶统计数据完善,申报项目具有一定规模。
(4)规划条件。编制了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改造总体推进方案(2014-2016)。
3.申报材料。
(1)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2)2013年底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统计数据(见附表3)。
(3)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总体推进方案(2014-2016)。主要内容:营运(施工)船舶发展现状、总体推进思路及目标、重点工作、分年度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初审(审核)。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1份,提交有关单位初审(审核)。
2.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城市)区域性项目由省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省(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公路、港口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天然气营运车船和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主题性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3.通过初审(审核)的申报材料统一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计划单列市视同省份,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交通运输企业的主题性项目,由中央交通运输企业二级单位和总部分别作为申请单位和初审(审核)单位,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受理与审批。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方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水平、实施方案内容,节能减排效果及配套政策等情况综合确定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经修改完善,并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资金审批与拨付。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内容和预期效果编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申请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2014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1个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省区域性项目,7个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区域性项目,5个绿色循环低碳公路主题性项目,4个绿色循环低碳港口主题性项目。
(二)对于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数量不超过1个;本省已有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公路、港口区域性主题性试点项目的,原则上不再申报同类项目;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城市)不再申请其他区域性主题性项目。
(三)对于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的天然气营运车船和营运(施工)船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参照主题性项目申报程序申报。
(四)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的实施方案的节能减排量及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见《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交政法发〔2013〕4号))出具第三方审核报告。
(五)申请材料报部截止时间:2014年4月30日。
(六)受理机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