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及时跟踪了解工业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准确把握和分析发展趋势,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和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建设面向各地区、相关重点监测样本企业的工业节能减排监测信息系统,应用信息网络技术汇总监测相关数据,服务于国家及各省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政策拟订、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行业研究、形势分析等相关工作。
建设监测系统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设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用能、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的监测系统,不断完善和丰富系统各项功能,逐步建立起面向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数据采集和信息监测体系,为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以及循环经济等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数据。
二、监测系统的主要功能
监测系统的研发和建设遵循信息平台统一、监测口径一致、功能模块全面、数据填报简洁的原则。主要监测对象是能源消耗量较大和资源利用成效显著的工业企业,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企业实际和工作要求,研究提出监测企业名单建议,由我部统筹确定后作为重点监测样本企业。监测内容是重点监测样本企业的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情况,具体监测数据包括样本企业填报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信息。
监测系统主要实现对相关企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数据信息进行及时汇总分析,以监测全国工业节能减排动态状况。监测系统可为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节能减排监测开放式平台,为相关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提供条件。同时,通过进一步增加相应功能模块,监测系统可逐步成为全国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各地区工业能耗、用水、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等综合信息监测和交流。
监测系统功能模块包括用户权限管理、基础信息收录以及动态信息监测、处理、分析等,可面向不同用户群体,进行功能灵活组合。监测系统报表构成、指标设置、用户层级、报送方式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实现动态扩展或调整。
监测系统主要应用对象分为三个层级:
重点监测样本企业。样本企业根据初始化时设定的企业属性及监测重点,定期填报相关报表。目前,需企业完成两类报表报送:一是能源利用状况监测报表,二是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监测报表。样本企业可根据自身信息化管理基础情况,通过统一接口,实现企业现有能源利用管理系统与监测系统的数据共享。基于本监测系统,样本企业完成监测数据填报后,年终可自动生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结合监测系统生成的行业能耗等指标,分析本企业节能减排潜力。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利用监测系统相应功能模块审核本地区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填报的数据;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后续要求,填报本地区节能、节水总体情况,以及清洁生产、环保装备发展等工作推进相关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监测系统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监测分析和跟踪全国工业节能减排动态情况,加强全国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提出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建议名单,确定工作联系人。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用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布、现有监测工作基础等情况,参照以下原则填报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建议名单(样式见附件1):
1.节能。体现本地区产业特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较大的重点用能企业20家以上(节能工作及监测手段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范围)。提出的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应具有典型性,能够反映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较大行业用能基本情况,并涵盖当地主要高耗能行业。
2.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请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建议名单,汇总联系人汇总表(附件2),并填报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请于6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附件1-3)用印后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组织完成初始化工作。请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工作联系人利用用户名及密码(另行提供),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子站(www.miit.gov.cn或jns.miit.gov.cn)登录监测系统,将上述材料(附件1-3)信息录入监测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各地初始化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
(三)组织重点监测样本企业进行数据填报。初始化工作完成后,我部将对各地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统筹核定,确定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名单并通知各地工业主管部门。纳入监测名单内的节能类企业实行月报制度,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企业用能监测报表”的填报。包括:企业能源消费监测表、企业用水量监测报表、主要产品单耗监测报表。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监测报表。系统暂以2010年作为基准期,企业初次填报时需补充填报2010年1月-12月对应数据,在填报2011年当期数值时,系统将以2010年相应月份为基期进行测算比较。
(四)监测系统简介及填报教程等相关材料,可在登录系统后下载。我部将结合各地及重点监测样本企业相关信息填报情况和需求适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监测系统相关工作,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督促、指导、协调重点监测样本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并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样本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工作进展和各地产业发展情况,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名单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