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3〕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促进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节能环保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政府引导,推进技术创新,突出重点工程,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节能环保产业成为全省新的支柱产业。争取到2015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500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6%左右。到2020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万亿元。
二、大力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围绕高效锅炉、高效电动机、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新能源运输工具、半导体照明、大气治理、水处理、垃圾处理、土壤修复、再制造、废弃物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重点领域,加快突破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积极开展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相关的测试技术研究,建立健全为节能环保产业服务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体系。制订发布需求和推广目录,加快相关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示范基地,推进节能环保成套设备、配套设备的生产制造和推广应用。到2015年,重点培育30个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200家节能环保示范企业。
三、积极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新能源汽车技术示范及产业化、半导体照明产业化以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节能重点工程。积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大力提高生物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的比重。推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完成50个省级工业园区、15个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开展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及资源化利用、多污染物协同防治,推动重点行业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炼油行业加快提高油品标准的工艺改造,加快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工程建设。启动实施饮用水安全、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海洋保护等清洁水行动,加快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实施农村畜禽粪便沼气化利用工程。加快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实施工业清洁生产重点工程。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加强PM2.5等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应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快速发展,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实施老旧供热管网节能更新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到2015年,建成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基本完成15年以上老旧供热管网节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四、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等专业服务。鼓励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鼓励社会化环保产业机构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开展资质化管理、集团化发展,逐步做大做强环保企业。大力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再制造公司利用表面修复、激光等技术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建立节能环保设备、产品动态管理平台。鼓励和支持建立完善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及检验检测平台,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构建节能环保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到2015年,形成40个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五、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实施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和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继续开展购买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到2015年,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5%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积极实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推动环保产品消费。开展“以旧品换取再制造产品”工作,对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到2015年,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
六、推进技术创新。把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领域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培育、提升、整合,争取到2015年,节能环保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以上,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达到50家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80家以上。加强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养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等高端人才。
七、加大政策扶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落实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背压热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开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业务。推动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并购重组。鼓励组建社会化节能环保产业投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加大节能环保产业领域投资。优先保障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相对应土地等别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八、完善市场机制。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城市综合试点建设。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建立节能量、排污权等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九、加强节能环保法制建设与督查。加强节能环保法制建设,促进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条例尽早出台。制(修)订一批节能环保地方标准,逐步提高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完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设备制造标准体系,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环保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省节能环保重点企业直报系统,探索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制度。
十、营造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良好氛围。在国家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市、县(市、区)先行试点,开展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模式。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日常宣传报道,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常识,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责任考核。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协调和调度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责任考核,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权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