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对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签订“十二五”节能责任书的钢铁企业,要加强监督指导力度,积极督促其按期完成节能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重点用能企业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树立钢铁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钢铁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制度,积极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钢铁企业要加强问责,及时组织整改。加强节能减排、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新上改扩建钢铁项目的审批、核准相衔接。完善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对长期稳定实现清洁生产各项指标达标的钢铁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保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严格执行焦化、铁合金等行业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钢铁企业盲目扩张。加快研究制订钢铁行业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办法,严格执行钢铁行业能耗、排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从源头上把好改扩建项目能耗和污染排放关。研究完善按照节能环保标准甄别落后产能的执行机制,把钢铁行业能耗、环保及清洁生产等相关标准确定的指标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的主要标准,定期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实现名单公告与资金补贴、差别政策相互衔接,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补贴、差别政策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三)加快推进实施钢铁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激励政策。为切实解决钢铁企业二次能源回收利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钢铁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政策。积极推动把钢铁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作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重要内容,制订认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推进相关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的落实。
(四)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把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作为国家技术改造的重点予以支持,加大中央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国家节能减排资金对节能减排重点专项工程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五)加强“两型”示范企业创建。选择一批具备条件、有代表性的钢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一批“两型”企业示范典型。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钢铁工业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研究制定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推进全行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选择认定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具有钢铁行业节能成功业绩经验的专业性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引导金融信贷机构加强信贷支持。探索实施钢铁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钢铁企业,研究制定优先支持技术改造项目等具体激励措施。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快制定《能源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干熄焦节能技术规范》、《烧结系统余热利用技术规范》、《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和《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以及轧钢、金属制品等产品能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组织各地节能监察中心加强对各地区钢铁企业节能减排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钢铁企业能效强制性标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逐步实施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及时掌握钢铁企业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对钢铁企业能源审计、环境监测结果,对现有工序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不到国家钢铁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要求以及国家《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要求的,适时向媒体公布。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按照《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能评、重点技术推广、技术改造等具体工作,确保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取得实效。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开展企业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广先进典型技术、经验和做法,加强行业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技术指导。对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认真加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