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等三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按照《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环办〔2009〕41号)总体工作安排,现就各地结合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做好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造纸行业三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对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一是辖区内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及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情况;二是辖区内重点流域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的违法建设项目;三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私设排污管线、超标排污、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投运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一是在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措施和审批意见情况;二是已经投产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试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情况。
(三)对造纸行业进行执法检查。一是在2007年、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造纸行业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造纸企业后督察,重点检查前两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造纸企业的取缔关闭情况;二是现有生产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达标排放情况。
二、查处要求
(一)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相对集中、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仍未按期彻底淘汰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批先建违法开工或投运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向社会公布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名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运行、长期试运行超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使用;对仍存在直排、偷排、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限制其再新上建设项目。
(三)对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的造纸企业要依法限期治理;对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死灰复燃的立即拆除,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三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地方落实三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请于6月底前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检查阶段性报告一并报送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建设项目检查情况和汇总表(附件一);9月底前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检查阶段性报告一并报送造纸行业检查情况和汇总表(附件二)。
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三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箱:
附件:1.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2.造纸行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