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以下简称EMC)是一种将能源节约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节能模式。其中,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服务,包括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材料选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确认等全过程。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其实质是一种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不但可大大降低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成本和技术风险,还能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EMC的基本运作模式有以下3种:
①节能量保证模式。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若合同期满,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②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项目所有权均归客户所有。
③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系统按照合同规定标准运行后,客户支付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委托管理费。若节能服务公司不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2、EMC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自1998年我国政府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始实施“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来,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大量节能项目涌现,产生了良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国家和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下,截至2010年,节能服务公司已有超过800家,从业人数增长到18万人。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06~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能力从86.18×104t标准煤增加到1064.85×104t标准煤,CO2减排能力从215.45×104t增加到2662.13×104t。
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制定了诸多相应政策来推进该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如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落实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相应会计制度的政策,为推动EMC产业的良好发展创造了有益的政策环境。
3、EMC项目风险分析
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EMC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其在我国推行的进程还是相对缓慢,面临一系列困难,如政策约束力不够、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融资困难、节能示范效应相对较弱等。EMC运作模式项目机遇与风险并存。按照引发EMC项目风险的主客观因素分类,EMC运作风险主要来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融资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5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