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该机制主要指节能服务公司与有节能改造意愿的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改造后运行维护等一条龙服务,并以与用户分享节能改造取得的节能效益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源于美国,最早应用于建筑节能领域。我国从1998年开始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并主要在工业节能领域逐步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应用,而在建筑节能领域却一直发展缓慢。2011年以来,重庆市借推动建设“全国首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和实施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适宜技术应用与示范”的机遇,提出采用节能量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400万m2的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截止到2013年底,共实施了360万m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其中120万m2的公共建筑已完成改造并按能源服务合同履行节能效益分享。笔者通过参加重庆的工作实践和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研究,对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必须重视解决的相关管理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管理问题
2.1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问题
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建设项目,其改造过程应如何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我国现有的招投标规定要求,对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其推动节能改造时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但履行招投标程序后,许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普遍反映中标价无法保证其基本利益而放弃了改造项目。
二是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如果要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编制的改造技术方案履行设计管理要求,将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无相关设计资质,不具备编制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资格,只有“强其所难”去与相关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合作,实际就是搞“挂靠”,既不符合国家对设计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又增加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小,加之缺乏强制性规定,审图机构普遍缺乏承接这类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意愿。
三是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大多数合同能源公司主要从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转型而来,普遍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以重庆为例,目前15家从事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中仅有3家具有机电设备工程安装资质,如果要求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才能开展改造施工,那么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将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改造施工,将增加财务成本和工作风险,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表示将无法接受。
四是节能改造工程是否应引入监理机制问题。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需将改造项目纳入监理,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反映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倡导和要求的“一条龙”服务有冲突,且谁来支付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又将成为与用户谈判能源服务合同时的新问题,这实际上增大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
五是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工程验收?按什么方式验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是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以其达到预期节能率即可认为工程合格并验收,还是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验收。这在具体工作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亟待明确。
2.2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问题
在能源服务合同期内如果项目改造质量有任何问题,理所当然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承担解决。但如果合同期满交付用户后,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设备、产品质量保修问题)该如何界定,这是当前能源服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主要对照明、空调和电路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的技术主要以产品替代型为主,而且通常倾向于能在3年内就收回投资的技术和产品,且其与业主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过5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5年合同期满后交付业主的改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能源公司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