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机关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创建能源节约型机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机关一、二、三区及永定门办公区的水、电、油能耗管理工作。不在前述区域办公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由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安排、督查机关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工作。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服务中心及物业公司配合院节约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助落实完成机关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三条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全员节能意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措施,推广节能产品,提升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节能减排工作以合理界定能耗性质为基础,逐步实现行政办公与非行政办公、机关办公与审判活动能耗分开计量、分别统计、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机关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作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事项,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通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逐步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对重点用水设施逐步进行节水改造。
2、规范日常保洁清洗程序,合理设置用水量,防止过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
3、设置剩余开水回收桶,集中使用剩余开水。
4、适时建设雨水收集系统,逐步完善雨水收集利用体系,有效减少雨水流失,提高雨水再利用水平。
5、推行喷滴灌等节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绿化用水。
6、严禁私自接装用水管线,禁止在机关用水冲洗车辆。
第七条 用电管理:
1、大力提倡节约用电,按照节能工作要求做好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的用电管理。
2、严格执行空调启用时间。根据季节气温变化情况,对空调启用实行分时段管理。夏季(6-9月)气温低于28℃、冬季(采暖期)气温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其他季节不启用空调。
3、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楼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空调运行期间应保持办公场所门窗关闭。
提倡自然通风,减少空调开启时间。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超过一小时的,应及时关闭空调。
因房间位置、朝向等特殊原因,造成室内外温差较大影响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采用增配小型电器等方式予以缓解。
4、办公场所应充分利用日光照明,严厉禁止白昼灯、长明灯。自然光度足够时或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超过一个小时的,应及时关闭照明灯。
工作日午休期间(12:30-13:30)、节假日期间,公共区域不开启照明灯。
会议室、审判法庭、信息机房等公共场所或特殊用房,根据工作需要开启照明灯或电子电器设备。
楼梯、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在满足基本照明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照明灯具的功率和数量。
5、工作人员应合理设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电源管理选项,及时关闭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
6、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及时关闭所有非必要电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办公场所私自安装、使用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备。
7、严格管理公共设备用电,减少公共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根据人员流量合理调整电梯启用状态和数量,尽量减少电热水器使用时间,实行分时按需管理。非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信息电子设备一律不予开启。非工作日及时关闭所有非必需用电设备。
8、不断提升节能技术水平,积极推进空调、照明、办公、机房等设施设备的节电改造,大力推广节能省电设备器材。
第八条 用油管理:
1、加强公务用车用油定额考核,控制减少单车油耗。车辆用油实行定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主要车型油耗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细化单车油耗定额具体标准,推行单车油耗节奖超罚措施。
各单位配车,根据人员情况分配用油定额并进行费用包干管理。车辆维修费、保险 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支出,列入单车核算考核范围。
2、合理制定各单位月均派车指标数,定期公布各单位派车情况及油耗指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原则上本月不再安排公务派车。
3、严格车辆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车辆日常费用支出。
4、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开展节油驾驶、安全驾驶、维护保养车辆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办公一、二、三区及永定门办公区独立核算的机关直属单位能耗,实行分户计量,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