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行业

图片浏览完毕

重新浏览
推荐图片
1 / 2

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

日期:2014-09-01     点击:319    评论:0    查看原图
环保部函1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更多>推荐图片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领导机构  |  专家机构  |  管理团队  |  机构分布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