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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12-18 新华社1130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什么要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皇家线上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新华时评

破“公地悲剧”须明确责任主体

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7日正式公布。此项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其要害在明晰产权。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很多利益主体都有使用权,但就是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利人,这必然导致资源和环境过度使用的“公地悲剧”变成无主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所有权基础上破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衔接同时推进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等重大改革措施,最终做到产权明晰、“公物有主”,值得期待。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这三个现象,事实上是环环相扣的。明确了政府代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所有权以及损害赔偿权利人,而且可量化、可评估、可问责,受损害的群众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渠道捍卫环境权益,就等于在环境污染问责上做到了明确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这将有效倒逼企业切实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实施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

通过这项改革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我国面向水、土、气的污染治理,面向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国土修复事业,将在制度、产业、技术、标准等方面蓬勃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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