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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对于企业是不是知易行难?

   2016-08-08 北京商报 540
核心提示:环保,即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方法和手

环保,即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方法和手段涵盖工程技术、行政管理,也包括法律、经济等方面。而中国的环保则是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的。

观点碰撞

环保VS固有制度

正是中国支付市场一“支”独大的特殊性,给了支付宝违背契约特殊的底气。

环保VS高昂成本

在我国经济尚未走出下行区间时,大批中国企业根本“吃不消”突然被显性化的环保成本,害怕因此摊薄仅存的竞争力。

环保VS激励缺失

中央频繁出台文件激励企业主动向更环保的方向转型,但却总有企业“抱怨”这项政策只是额外增加了负担。

环保这味药是让企业“伤筋动骨”还是“脱胎换骨”,至今社会对此仍有争议。虽然在无数用生态环境换经济发展的教训面前,所有人都无法否认环保是剂苦口良药,但相当一批企业总是不愿提前直面这场阵痛,甚至至今仍在回避粗放发展模式环境留下的永久性损伤。到底企业发展是应该更注重眼前、“活在当下”,还是应该兼顾未来,选择更环保、更具有可持续的方式,答案已然浮出水面。

“双赢”的环保

应该先发展经济还是先保护环境,近现代各国围绕这一话题的辩论从未停息。但其实,人们从始至终都不曾否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人是自然的产物”、“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这些西方哲学史中知名的言论至今仍被大多数人奉为真理。

不可否认,企业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必将消耗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时,也必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环境污染在所难免;企业提供的产品通过边际效用也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产品包装、废弃产品的原料。有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有害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快了原本就脆弱的生态体系的崩溃,一些污染和危害还不可逆转,给环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新修改的《环保法》就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时任环保部副部长的潘岳曾透露,业界有观点认为新法过于严格,实践中违法者众多,“法不责众”,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潘岳表示,违法普遍,不仅反映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同时也说明以往环境执法不够严格。潘岳表示,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如果企业不重视环保,将来只有死路一条。”

其实,遵循规则、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并非比打破规则更“昂贵”。此前多年,业界普遍认为,环境成本的投入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但近年来,这一观念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比如采取环境对策之后,企业形象的改变成为打开产品销路的重要因素,环保产品更受消费者的青睐,资源的循环利用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全球企业都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环境负责能够帮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因此,环境责任不光只有投入,还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对企业来说,承担环境责任其实应该是一件“名利双收”的好事情。

被丢弃的环保责任

然而,在环保政策不断收紧、收严的情况下,那些环保部的问责“常客”却依然“不疼不痒”。

在今年初环保部公布的典型环境案件中,中石油、中石化、齐鲁制药等知名大企业再次上榜,而早在2012年,中石化曾因为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被暂停审批炼化项目环评,随后在2014年APEC会议期间,中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等4家分公司又因“顶风排污”被环保部点名通报。

此外,齐鲁制药曾多次因排放刺激性气体、异味扰民被约谈并被勒令整改。为警示这些环境违法“熟面孔”,环保部甚至还曾祭出最严厉的区域限批利剑,但即便如此,屡罚屡犯的“风气”仍未被遏制住。

不仅是我国本土企业,近年来,就连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到了国内都开始“入乡随俗”地开始逃避节能减排责任,多个国际知名企业接连出现环境污染问题,这些明明能在欧美发达国家投入大笔资金进行环保生产的企业,却在中国一再“知法犯法”,确实可见我国当前的公共环保意识、环保管理意识和违规惩罚意识的淡漠程度。

在公众和企业的环保认识已经超越了知识欠缺的层面后,他们在环保上表现出来的集体惰性则更为可怕。其实,如果我们连自己的企业都不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达标排放的时候,我们不可能也难以在环保问题上对跨国公司制定和施行一套另外的环保管理和惩罚标准。即便有,也难以让这些跨国公司和公众认可、赞同。

当国家的环保管理和违规惩罚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时,苛求公众建立起能量巨大的惩罚阵营,自然不切实际。

实际上,跨国公司“入乡随俗”表现出的环保惰性,不过是现阶段环保管理困局的一个表象,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我国仍在进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之间先后次序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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