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安庆污水厂网一体化PPP项目成功签约,这个项目融合了污水厂和管网、存量资产、新建设施,当期、远期多重内容,综合性极强,是国内市场多年来情况最复杂的水务PPP项目之一。
受安庆市政府委托,济邦咨询公司有幸出任该项目的PPP交易顾问。签约后,项目咨询团队负责人、我司资深PPP专家李竞一就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要点撰文(,与业界交流分享,受到了高度关注和热议。其中两个热点是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和低价竞争。就此简述一下我们的观点,与业界同仁交流探讨。
先说信息公开。
济邦一直以来都是信息公开的倡导者,我们2014年在为财政部起草《PPP模式操作指南》时,就放入了信息公开的条款;我本人在参与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时,和清华大学王守清教授同样旗帜鲜明地鼓励PPP项目信息公开。
但行业现状是,PPP制度虽有信息公开规定,但未得到有效落实。PPP是政府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的创新,政府是最大的利益攸关者,也是各方保密责任的设定者,由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平衡何时公开、公开哪些、公开程度,最恰当不过。所以,大家应该一起喊:政府公开信息喽!
李竞一在文中提及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业界对安庆项目“恶意低价中标”的担忧,于是有人反诘怎么不将具体信息公开。其实不难理解,信息公开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应该要求政府方公开信息,内容可能包括采购文件、项目协议及响应文件部分商务要素,而不是强迫、诱逼投资方、咨询公司去公开信息,自证清白。一视同仁、常态化、体制性、普遍性的信息公开,要比“逼迫式”起哄“公开一切、一律公开”的民粹主义做法更理性、更有意义,这对政府、企业、咨询机构都适用。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方(政府或社会资本)聘任前,都会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密责任,这是一个正常经济社会所必需的信任和守诺。我常给同事讲,咱们不能意气用事,为了自证清白,被激将几句就把我们对客户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忘了,即使在我们完全在理,感觉被冤枉委屈的情况下。
事实上,财政部也将信息公开作为PPP示范项目基本要求,同样实践中大多项目并未执行。既然有令未行,建议财政部金融司/PPP中心先抽两类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信息公开试点,一是市政污水处理(比如安庆污水厂网一体化、池州污水厂网项目);二是市政道桥(比如安庆外环北路项目、洛阳市政道桥项目)。这两类项目在地方政府推出的PPP中占比很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财政部可以发函要求当地政府提供全套文件及全程运作时间表,然后组织专家对文件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后,除了特别敏感信息,按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向社会公开,以慰业界众盼。由此,给其他示范项目乃及今后所有的PPP信息公开带头趟路。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要求这些专家对PPP项目文件和信息进行技术评判,重点是按照有关规定,识别和判断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如何公开。因此,我们建议所有参与拟公开PPP项目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律师不能参加,其他同行公司的专家也尽量回避,宜邀请立场中立、无商业利益关联或冲突,且谙熟PPP的政府及学界专家进行识别。文件信息公开后,相信一切自有公论。
再说低价竞争。
济邦咨询在基建咨询市场中,屡屡成为掠夺性恶意低价行为的受害者,我们和同业中大多数机构一样,痛恨低价抢活儿。一方面,合理的价格是服务商持续提供有品质专业服务所需的财务基础,恶意低价属于典型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是一人痛快,全体遭殃的恶劣行径。因此,我们呼吁共同谴责和抵制恶意低价的害群之马。
另一方面,价格又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信号,价格与性能(服务质量)组合的比较,成为供需双方博弈的主要内容,不能因此封杀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降低服务价格竞争也是正常的市场手段,有益于采购方和社会公众。难道我们应该支持高价?在市场化的竞争性咨询服务行业,我们要倡导的是诚信履约、优质优价等理念,而不是完全不允许低价(须知,某些情况下低价和恶意低价的界限也是比较模糊的)。应该逐步将市场不同品质、特性的服务区分开来,声讨抵制远低于合理成本的恶意低价行为。如果这些机构不能提供合同约定水准的服务,它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委托方可以中途解约并就造成损失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委托方还可以上报监管部门,将其列入公开的诚信记录档案,但也不能直接“消灭”他们、“拍死”他们。长期坚持下去,这类恶意低价的害群之马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遁形。
简言之,我们应该保障供应商低价的权利,但坚决反对和抵制恶意低价的行为。
安庆污水厂网一体化PPP项目交易结构复杂,竞争激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亦在情理之中。济邦前不久完成交易的另一个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南京城东、仙林污水厂TOT项目,在统一的协议框架和边界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社会资本出价充分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物有所值。我始终相信,真理越辩越明,同时期待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后续的履约监管中切实执行到位,让投资运营商真正造福一方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