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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

   2014-03-04 中国节能网1840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快速增长且日益多元化,产业规模和体制机制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明显。然而,与这种快速发展形势极不相称的是,我国原子能领域基础性、综
当前,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快速增长且日益多元化,产业规模和体制机制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明显。然而,与这种快速发展形势极不相称的是,我国原子能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母法”——《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历时近30年,至今尚未出台。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加速了我国《原子能法》立法的脚步。完善国家核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政府行政管理关系和企业利益关系,实现法制化管理,不仅是核能业界的期盼,也是我国核能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发展

目前,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顶层,《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系列条例支撑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构成:急用先建,逐步完善

人类对原子能的利用从一开始就是在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抉择的。目前,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核能立法一般关注其风险,侧重在管制核能对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风险上。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核电的建设和引进工作急用先建,逐步完善。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核武器对人类的威胁建立的核出口及进口管制、保障监督等核不扩散制度。二是针对核安全问题和辐射危害,在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矿产开采及矿石加工、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设立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为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建立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以及核损害赔偿制度等。三是针对近年来日益重视的核与辐射恐怖活动建立的包括实物保护在内的核安保制度。

内容:三个层级

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我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第二层次——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9个条例,从不同方面管制核能对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风险,是国家法律在该方面的细化。

第三层次——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规定、相关的导则和技术文件等。

问题:多而杂,体系建设存在缺项

从数量上看,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涉及的内容多而庞杂;从顶层设计来看,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缺项和问题。

缺乏基础性法律。目前,《原子能法》迟迟没有出台,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两者立法不平衡,我国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定位、发展方针、基本政策和管理体制等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有些领域尚有立法空白。如在核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我国执行的是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属于行政文件,层次偏低,公信力不足,影响国际合作开展。此外,近年来,世界各国愈来愈关注核恐怖行为、核走私活动等非法核活动,国际条约也确立了核安保的国际合作机制,但目前国内对应对非常规核危机重视不够,与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相比,尚缺乏专门的核安保法规。等等。

内容过时。随着部门设置与职责调整,现有部分条例的管理监督职责内容已过时。另外,在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新形势下,个别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管理内容也需要修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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