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相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输配电的价格相对固定,发电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对售电价格产生影响。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
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带来多重利好
《意见》指出,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统一原则,因地制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的原则。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郭焦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输配电的价格相对固定,发电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对售电价格产生影响。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在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能够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改革后,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可以保证其向所有用户公平开放、改善服务。同时,也能加强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通过严格审核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可以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核减不合理支出,抑制不合理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交叉补贴应在合理区间内进行
为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
二是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对试点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成本监审,按照已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对非试点地区,在开展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三是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
四是明确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已制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郭焦锋表示,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有一定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电价构成主要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税费等费用。电价客观上存在工商业补贴居民、城市补贴农村、高电压等级补贴低电压等级等政策性交叉补贴的情况。适度进行交叉补贴,有利于优化电价结构,保障电力服务顺利开展。但交叉补贴过重的话,将不利于引导电力用户合理消费。
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须政企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电力系统一直在国有控制下实行垄断经营。从发电到售电,从规则制定到市场监管,都是在电力系统内部闭环运行。
基于这样的背景,郭焦锋认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发电和售电市场化,科学核定输电和配电价格。政府要加强监管,特别是对电网加强财务成本核算,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和成本支出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电价的成本构成,从而提高电网的效率和市场公平性。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电量由市场分配,电价由竞争决定。发电企业要从规模思维转向价值思维,控制电力发展节奏,加强造价控制和对标管理,着力清洁发展、节能减排、转型升级,防止电力产能过剩继续恶化,建立一个基本平衡的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