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5]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进行了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对《2015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
一、苏州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苏州地区范围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无需在各地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都能享受苏州各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县、区)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三、明确最高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按苏府办〔2015〕1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但省、市(县、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市(县、区)补贴总额超过汽车售价80%的,按照汽车售价的80%给予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承担60%)。汽车售价是指扣除国家补贴后在江苏的销售价格,由汽车生产企业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定。
四、调整新品研发奖励标准。享受研发奖励的新产品需形成实际销售(销售数量在10辆以上)。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奖励时需提供有关车型销售情况的说明和凭证(销售合同、发票等)。
五、实施备案制。从发文之日起,凡外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均需到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主要内容: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各地应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77号)有关精神,对本地区实际推广应用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各地落实和兑付补贴资金情况将作为以后国家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苏府办〔2015〕15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兑现财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