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件)将售电侧改革作为本轮改革的五项重点任务之一。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售电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路径,提出了售电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政策框架,对下一步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发电企业等多元主体充分参与售电业务,符合电力工业发展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培育结构合理、有序竞争的零售市场、保障售电改革的顺利推进。行业主要发电企业将牢记责任使命,积极参与改革。
一、参与售电侧改革,是发电企业的机遇与责任
实施售电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传统意义上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施售电侧改革是保障电力用户的选择权、提升用户用电服务质量、改善用电侧能效水平的根本途径。在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及时启动售电侧改革,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多买多卖、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及市场体系,有利于发用电计划放开、市场建设等其他改革任务的协调推进。
实施售电侧改革,是深入推进能源电力革命的具体实践。售电业务以及增值能源服务业务,属于代表新型发展方式的生产服务性业态。特别是面向工业用户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随着能源技术革命的深入推进,电力用户侧科技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演进路径越来越清晰,技术创新方兴未艾。《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的涉及用户侧科技创新战略重点有6项,占电力行业的半数以上。实施售电侧改革,吸引新兴主体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生动局面,能够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行业主要发电企业应当自觉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应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挑战,积极参与售电侧改革。
——参与售电业务,是参与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实现发售一体化,实现发电、售电业务相互协同、相互支撑,能够应对发电侧电量、电价放开的影响,更好实现存量发电资产价值;能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资源配置和战略布局。
——参与售电业务,有利于融合最新技术进步,拓展战略新兴业务,以自身的创新发展助推行业的转型升级。进入售电业务,为原来居于产业链上游,与用户“绝缘”的发电企业,实现了与用户的“互联互通”,能够更好获取用户侧能源技术革命红利,利用智能微电网、基于现代智能和控制技术的用户互动等“互联网+”智慧能源技术,积极实施技术和商务模式创新,实现从传统生产型企业向现代生产服务性企业的转型升级,构筑我国电力工业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的制高点,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与售电业务,有利于形成电力市场自我调节和稳定运行的内生机制。从国外实践看,发电企业从事售电业务,有利于平抑供需波动、一次能源价格变动、投机及其他随机因素引发的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降低各方主体承受的财务、市场风险,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2014年,英国天然气电力监管办公室(Ofgem)经过长期跟踪评估后发布市场评估报告(《State of the Market Assessment》)指出,发售电一体化虽然带来一定程度的产业集中,但能够降低各方主体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最终给用户带来低电价的利益。
二、发电企业需积极稳妥做好进入售电业务的准备
发电企业虽然面临进入售电市场的有利时机,但总体上看,还缺少相应的配售电资产、运营管理平台和经验,以及营销等专业的人才队伍。进入售电市场,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尝试。近期,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强政策研究,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把握售电试点省份的政策动向,研究电改政策措施,吃透文件精神以及主导方意图;研究售电业务模式、业务流程、经营策略、风险管控方式,营销组织构架、队伍能力建设,做好成立售电机构的准备。
——主动开拓市场,开发优质用户。认真研究所在区域电力市场特性,主要用户电、热力以及能源服务需求;挖掘优质用户资源,主动加强与电力用户、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用户联系,为未来业务发展做到产销衔接。
——加强战略合作,分散投资风险。发挥自身的品牌、信誉、实力以及电力专业优势,加强与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地方电力企业,以及新兴业态主体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上具有独特优势的企业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
——拓展新兴业务,做好前瞻布局。依托节能减排技术、运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拓展能源服务业务,致力于用户价值创造;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集约化发展,推进供电+供热一体化能源供应业务;加快分布式发电以及热电冷联供、智能微电网、工业园区等负荷中心智慧能源电力项目试点示范,抢占未来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三、跟进配套措施,持续深入推进售电侧改革
从欧美、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电力市场化历程看,售电市场发育成熟,需要经历一个较长过程;中间还有可能出现停滞和反复;改革初期,普遍存在售电市场发育不完善、业务空间小、新进入者盈利困难等问题。我国售电改革在根本上有别于英国等的“拆分”方式。新市场主体在人才、经验、用户资源方面存在后发劣势,还面临着来自外部的激烈竞争压力。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细化各项改革措施,特别是改革初期的引导性政策措施,才能保障改革目标实现。
建议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保障试点按照正确的方向和统一的政策框架开展,防止试点演变为非市场因素决定的“降电价”,或者非理性竞争导致的“竞相压价”。健全常态性机制,保障电力企业的参与权,依托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平台,组织电力企业参与规则制订、试点方案研究讨论、工作定期总结评估,以及改革方案的动态完善等工作。加快细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市场交易与结算,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保障售电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