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支持光伏发电用地。光伏电站建设采用农、林、渔光互补模式,在确保不使用基本农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投资成本。
通知还明确:支持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矿山闭坑尾矿库和废弃矿山建设光伏发电站,提高矿山用地效率。对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符合规划的,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完善规划调整等工作,尽快完善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