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咋样?辽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公布监测结果。
23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按照草案,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出生态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养殖生产,应当逐步退出。
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规定公布监测结果,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发生渔业水域污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污染检测和损害程度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和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