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管理局:
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5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6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全省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国家发改委2015年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任务,请各市务必按时完成,届时国家将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