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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6-13 第一电动网2120
核心提示: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宝山区、崇明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宝山区、崇明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大力推进本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
                                                                                市财政局 市建设管理委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等

   环保型公交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积极推进公交都市的创建工作,支持和鼓励本市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促进城市大气环境改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立足试点、远近结合,积极探索适合城市公交发展的合理技术路径。鉴于目前全国新能源公交车生产和应用尚处于试点示范阶段,相关技术仍在不断改进发展中,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水平和本市公交运营的实际情况,兼顾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汽车发展趋势,合理选择发展技术路径,为今后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积累运营经验和探索应用推广模式,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创新模式、政策扶持,合理分摊运营新增成本。鉴于公交行业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推广原则上不增加公交企业的负担,不影响公交正常运营。积极引导由第三方提供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电池租赁、车辆维护保养等服务的商业模式,最大限度分摊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运营成本。明确鼓励政策,由财政合理承担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购置、运营等方面的新增成本,积极探索建立推广长效机制。
(三)市区合力、协同推进,积极发挥国有公交企业主体作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公交车辆环保升级。市政府统筹全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工作,侧重中心城区发展的引导和推进。区(县)政府根据区域定位,因地制宜地在辖区内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积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国有公交企业为重点,推进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应用,积极鼓励社会公交企业参与。
   二、技术路径和发展目标
   (一)技术路径
   现阶段,市中心区以油电混合车型为主、电电混合等新能源车型为重要组成、其它环保车型为补充。各区(县)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加大纯电动车和天然气车的应用规模。今后,根据国家政策和车辆技术进步情况适时调整。
   (二)发展目标
   从2014年起,本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其中新能源公交车应不低于更新或新增总量的30%。力争到2015年,本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使用规模达到3000辆;到2017年,争取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比例达到30%。
   三、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组织保障
   本市建立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领导、协调推进本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以及上汽集团、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企业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各相关区(县)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级推进机构。
   (二)监督管理
公交企业发展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任务与申请享受购车补贴挂钩,年度车辆更新计划中须优先安排并落实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投放任务,完成年度发展任务的企业可优先申请公交专项资金的补贴。
各相关区(县)应根据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发展任务,及时下达辖区内公交企业的年度目标,并对区域内公交企业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公交企业落实情况的跟踪和核查,将公交企业落实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任务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年度发展目标顺利完成。
   (三)补贴政策
   市、区(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推广应用进行支持。具体如下:
   1、购置补贴。在购置环节按照车型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于纯电动(含电电混合)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按照国家财政补贴标准,本市财政给予相应标准的配套补贴。对于油电混合公交车、双源无轨公交车、LNG公交车,按照其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2、运营补贴。对于使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新增的运营成本,按照8年运营周期给予相应的补贴。补贴标准按年核定,每年发放。首次运营补贴在购置时支付。第二年开始,根据车辆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支付运营补贴:上一年度单车年平均行驶里程在5万公里以上(LNG公交车的单车年平均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上)的,全额支付当年运营补贴;上一年度单车年平均行驶里程低于前述公里数的,当年运营补贴予以同比例扣减。具体补贴标准见表2:
   3、补贴资金渠道。相关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担。其中,购置补贴统一由市级财政安排。运营补贴按照属地化原则分担,在二级管理区(县)注册的企业(市属控股企业除外)的运营补贴,按企业注册地,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其它企业的运营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统一在公交行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4、政策期限。本补贴政策先试行三年,即从2013年到2015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补贴政策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建设管理委共同研究,对本市补贴政策作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制订年度发展计划
   各公交企业作为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将发展任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制订下一年度本公司公交车的报废、更新计划,以及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公交企业车辆报废更新和发展计划报送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全市公交车报废更新计划情况,提出年度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计划和任务分解建议,提请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审议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发展任务。
   (二)推进情况跟踪
   各公交企业应根据年度任务下达情况,及时组织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采购、投放工作,每季度向相应主管部门报送进展情况。各主管部门应在下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展情况报送市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总结报告结合下一年度报废更新和发展计划,一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报送。
   (三)强化管理措施
   各公交企业应根据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技术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公交线路,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运营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事故预警机制和紧急处置预案,实时跟踪掌握车辆运行状态,确保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安全运营,发挥出应有的环保效益。
   各配套设施建设营运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配套场站的运营、维护的日常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电池服务供应单位要加强对动力电池工作状态的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各整车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品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保证产品一致性。要积极配合公交企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障,以及产品技术改进,加强售后服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推广应用的指导和运营情况的跟踪,引导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适时对有关车型运营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探索建立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推进的长效机制。
   五、任务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专项扶持政策的综合协调,并负责综合协调和推进本市充换电设施、加气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市支持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专项扶持政策,协调、监督区(县)配套资金的到位。
   市科委负责加强对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技术支撑和研发,负责与科技部、财政部协调沟通,争取并落实国家对本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有关扶持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在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上牌、年审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本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制造生产,指导产业升级和技术提升。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有关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及配套基础设施相关的地方标准,组织开展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加强对车辆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全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加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用地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局负责支持并指导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对配套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营安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全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的推进工作,跟踪车辆运营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负责推进辖区内节能和新能源等环保型公交车发展工作,制定扶持政策,落实补贴资金,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企业应不断提高车辆质量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加快推进充换电站、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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